服务热线:

029-88480355

联系我们

微信公众号

手机网站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陕西信泽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陕ICP备14003789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西安

电话:029-88480355 15129140666
邮箱:
xzap2011@163.com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四路世融国际中心1806号

重大危险源评估

浏览量:
  重大危险源:
  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重大危险源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点,控制重大危险源的目的,不仅仅是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而且是要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将事故限制到最低程度,或者说能够控制到人们可接受的程度。重大危险源总是涉及到易燃、易爆、有毒的危害物质,并且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生产、加工、储存超过了临界数量的这些物质。由于工业生产的复杂性,特别是化工生产的复杂性,决定了有效地控制重大危险源需要采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
  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危险源辨识;
  2.危险源评价;
  3.危险源分级;
  4.危险源管理;
  5.危险源报告;
  6.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法律法规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备案、监控和应急管理等均作了详细规定。
91综合国产永久入口链接链接链接链接